中国作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英文名称: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简称C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农作物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作物科教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农作物生产与科学事业的助手,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繁荣作物科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农作物科学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我国农作物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的办事机构受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领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农作物生产与科技发展规划和作物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作物科学水平。

(二)传播农作物先进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知识。

(三)编辑、出版、发行与作物科学有关的学术科技书刊、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委托,对作物科学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进行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等,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开发服务。

(五)组织专家对我国农业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的科技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七)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反映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更新会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九)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十)举办与发展农作物科学事业的相关活动。

(十一)建设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学生会员以及学会工作志愿者。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各类会员的条件是:

(一)个人会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作物科技、教育、生产和管理工作,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作物科教和生产管理工作多年,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业务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作物生产的企事业或集体(农场、繁殖场、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厂以及合法的基层专业研究会等),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赞助本会工作的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作物科学工作者和团体,可申请为外籍会员或外籍团体会员。

(四)高级会员 从事作物科技、教育、生产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高级会员。

(五)终身会员 凡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愿一次性交纳200元会费者为终身会员。

(六)学生会员 凡高等农业院校或科研院、所在读研究生和本科在校三、四年级学生,由学校(单位)或本会理事介绍,经审查批准后可做为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本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申请;团体会员由法人代表该团体提出申请;个人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学生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注册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有关活动;优先或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和使用办法另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的会员,由地方作物学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核实后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按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推荐少数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亦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中国作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亦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它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亦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分支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置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举办奖励表彰活动;

(七)决定本会名誉或荣誉职务、称号等事项;

(八)负责民主协商和选举本会出席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九)承办中国科协下达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下列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 学术交流和编辑工作委员会;

(二)科普教育和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三)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四)青年工作委员会;

(五)组织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中产生,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同。

第十九条 学会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可直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从事学术活动为主);设立分会(带有专业横向联系学科内容和作物生产联系密切的专业)。为便于开展学术活动,对专业性较强的分科专业,可在专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学会下属机构组织每届确认一次,并同时分别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登记备案。分科学术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有一支专业队伍和学科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和有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的挂靠单位;有编辑出版杂志或学报的能力;业务性质或范围与其他相应组织无重复。

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分会不另设章程,可以依据学会会章制订组织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主管学会的有关单位专家或***担任。本会设荣誉理事长,由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和院士担任。本会设荣誉理事,由本届或上届卸任的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有特殊情况秘书长不能专职,则必须有一名副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一届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或超龄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也可以经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有关部门或业务单位资助;

(三)国外团体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Jiangsu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JSPS。

第二条 江苏省心理学会是江苏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苏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江苏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要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学理论在教育事业、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协,本会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接受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田家炳书院南楼八楼,邮政编码:21009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促进心理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三、向社会普及和推广应用心理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四、组织编译出版心理学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六、以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参与经济建设中重要决策的科学论证和企业的心理咨询,提出应对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人才选拔和培养;承担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八、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九、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含研究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别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有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江苏省内所有高校在校心理学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心理学专业学习、课题研究、科普或社会服务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研究生会员。

五、团体会员应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教学、科研、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一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心理学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人选应经其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并报省科协审核同意。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5%。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江苏省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江苏省”、“全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理事会聘任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有义务团结和召集所在领域专业人员开展学术研讨与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对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会挂靠单位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辖市的心理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壹零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心理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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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3月12日

    我是程越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3月12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英文名称: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简称CSSC)。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农作物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者...

  • admin
    用户031208 2026年03月12日

    文章不错《中国作物学会的组织章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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