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总结

市卫生局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总结

 在全市卫生系统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通过一年来全市卫生系统的努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不足。为总结经验,激励今后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局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我局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落到实处

 市卫生局自20**年以来,先后成立了卫生系统创建领导小组和全市卫生系统“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市卫生局局长籍中苏担任,副局长黄良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局长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组成,局爱卫办负责日常“创卫”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为创建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和对口联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今年以来,爱卫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年初制定下发了《XX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也相应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此举,使全市卫生系统进一步提高对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积极主动性,形成卫生系统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开展全省第六个“公民道德宣传月”活动

 今年三月是全省第六个“公民道德宣传月”,按照省文明委和市文明委的安排,市卫生局及时向各县(区)卫生局、爱卫办、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下发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省第六个公民道德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各级卫生(爱卫)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要求,相继下发了《通知》,并认真组织开展“创文明卫生环境、树公民道德新风”活动,在活动中,重点抓了以除“四害”为重点的整治大环境卫生工作,在当地居委会的配合下,有针对性的对特殊行业、部分窗口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鼠密度的监测,同时还加强对垃圾、粪便的治理,经统计,在本次专项活动中,全市卫生系统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下,共清理垃圾死角532个,清除垃圾132吨,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蚊蝇兹生地,降低“四害”密度。在此期间,各级卫生监督所还认真组织开展了“满意在贵州、微笑在我家”活动,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各地卫生监督所都分别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不完全统计,全市区出动卫生监督法人员143人次,车辆46台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1256户,对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明上岗、摊位及个人卫生差、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不使用消毒卫生工具,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相应的给予了处罚,从而为净化卫生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加强督促检查,把“创卫”工作落到实处

 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已在我市开展多年,通过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为继续抓好我市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寨、卫生单位工作,巩固“创卫”成果,市卫生局在今年年初,根据省(市)有关“创卫”的工作要求,及时向各县(区)卫生局下发了《XX市爱卫办卫生工作要点》,并认真的组织实施,通过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和平时抽查,我们认为各县(区)按照要求,在争创省级卫生城市,巩固“创卫”成果都分别做了大量工作,同往年相比“创卫” 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按照《贵州省卫生县城检查评比标准》对照检查,也还有很多不足,如:XX县争创省级卫生县城工作经自查和市检查均未达到《标准》,所以,县政府经研究,放弃了今年按时申报省级卫生县城工作,XX县政府通过努力虽然已向省(市)申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但经省爱卫办暗查和市卫生局组织检查,也还存在差距,XX区、XX区在巩固“创卫”成果今年以来做了大量工作,但经省(市)检查问题也不少,仍然存在乱堆乱画、乱扔烟头纸屑、车辆乱停乱放、行人横穿道路等不良行为,所以,我们希望引起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把“创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我市争创省级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做出更大努力。让全市人民真正生活在干净、舒适的卫生环境之中。

 (四)认真开展“整脏治乱”专项活动

 按照全市“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市卫生局专门设立了“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局爱卫办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下发了〈XX市卫生局关于印发〈XX市卫生系统20**年“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并坚持每周一报。同时还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年除坚持组织两次集中专项检查外,平时还要求市卫生局全体职工在检查其它工作的同时,也要同时组织检查 “整脏治乱”工作。在此期间,我们还组织开展了以下几项专项活动。①根据省卫生厅、市文明委《关于开展整脏治乱’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了本系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②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精神,爱卫办及时转发了文件,并按要求在三月份、九月份至十二月份分别组织开展了此项活动,③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厕所卫生整治达标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和市“整脏治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了我市公厕达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并按要求向省爱卫办推荐12个公厕参加全省评比。

 (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不继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为全面推动我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城乡广大基层单位搞好爱卫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城乡防病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农村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今年全市安排农村面上集中式改水任务3.1万人,分散式0.1万人的改水任务,现正在实施中,预计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从而为促进我市农村改水工作的发展,整治农村环境卫生,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做出贡献。

  二、存在问题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文明卫生城市标准,也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有的单位为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未将所承担的“创卫”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到人。

 二是有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大环境卫生死角多,站道经营多,贯彻落实《贵州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够深入。

 三是除“四害”工作由于各县(区)补助经费不足或者说有的县(区)未补助,所以此项工作开展得不好。

 四是由于XX区监督人员较少,市中心城区食品卫生的办证率、监督覆盖率以及监督次数均未达到,从而造成市区小餐馆、小旅店管理薄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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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华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环保、水利、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本市为实行火化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当火化。第七条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信教公民为办理丧事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八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须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

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第九条 在丧事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使用、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三)制造噪声污染的;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第十条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民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同意,按法定程序报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非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活动。

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应当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当定期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第十二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安排殡仪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地点运送遗体。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安排殡仪专用车辆运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遗体运送业务。第十三条 本市遗体火化后,骨灰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

(二)存放在经营性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三)树葬、深埋不留坟头和抛撒等。

骨灰领取和发放,须凭《火化证》和骨灰存放手续或者公墓入墓手续,或者市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骨灰处理方式的手续。

骨灰六个月无人领取,按无主骨灰处理。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和存放骨灰,管护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区建造坟墓。

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地区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经营认购活动须在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及其他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堂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超过两年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墓穴面积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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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3月25日

    我是程越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3月25日

    本文概览:市卫生局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总结  在全市卫生系统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通过一年来全市卫生系统的努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

  • admin
    用户032501 2026年03月25日

    文章不错《市卫生局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总结》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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